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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通辦法

被繼承人死亡後,繼承人就遺產繼承如何分配,有時候在一時之間,常有很難達成協議的情事。

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期限很快就到,逾期有罰鍰的規定。繼承人間在六個月期限屆期前,若未能達成協議,處理的方式,基於全體繼承人的利益,可由部分繼承人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。

辦竣繼承登記後繼續協調,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,再行訂定書面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。


至於遺產分配方式,繼承人人數稍多,對於繼承財產,若繼承登記為持分共有,對將來的使用管理常有不便之處。也有人在繼承後即予出售,換得現金當然是比較好分配,問題是不動產的處分,想賣並不一定能很順利賣出,又捨不得便宜賣,只好繼承後當做【不】動產。

 

有人提到先辦繼承登記在繼承人之一的名下後方便出售,出售後就賣出價金分配給繼承人。問題是若未順利出售,相隔時日久了之後,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,法律只保護有登記產權名義者,其他未登記繼產權名義者,恐有喪失繼承權利之虞,即使日後想要依應繼分回復,辦理移轉登記所發生的稅費,應由誰來負擔,不無疑義。

 

前文提到由部分繼承人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,是變通辦法一時的權宜之計,坊間並不一定人人知曉,甚至現在正在辦理繼承登記,也不一定知道何以登記為公同共有,特此簡述如上開,希望能為之解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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